礦山用電纜線是一種以銅護套包裹銅導體芯線,并以氧化鎂粉末為無機絕緣材料隔離導體與護套的電纜,最外層可按需選擇適當保護套。耐火電纜與普通電纜的區別就在于每一個字母拆分清楚。例如,電纜YJV-0.6/1-3x50+1x25mm2,中性線截面為50平方毫米的電纜,N線為25平方毫米的電纜。對于塑料絕緣電纜(電線)的載流量,口訣指出“銅線升級算”,即將銅芯線的的的截面排列順序提升一級,再按相應的鋁線條件計算。例如截面為35平方毫米裸銅線環境溫度為25°C,載流量的計算為:按升級為50平方毫米裸鋁線即得50×3×1.5=225安。對于電纜,口訣中沒有介紹。一般直接埋地的高壓電纜,大體上可直接采用第一句口訣中的有關倍數計算。比如35平方毫米高壓鎧裝鋁芯電纜埋地敷設的載流量為35×3=105安。95平方毫米的約為95×2.5≈12.8平方毫米。載流量是指105安,通過電纜載流量公式,實際上承載的電流一般會比最大功率小一些,但是用于架空的高壓電纜的話,就應該選用較粗的高壓電纜。直接埋地的高壓電纜,一般用于地面的敷設。一般一般一般用于建筑物的地下管道。礦山橡套電纜載流量估算口訣:二點五下乘以九,往上減一順號走。三十五乘三點五,雙雙成組減點五。條件有變加折算,高溫九折銅升級。穿管根數二三四,八七六折滿載流。說明:口訣對各種絕緣線(絕緣線)的載流量(安全電流)不是直接指出,而是”截面乘上一定的倍數”來表示,通過心算而得。
礦山用電纜線屬于特種設備,貨真價實。用于煤礦井下供電,有專用的照明燈具,專用的電話線等。還有很多用于移動設備的,這些都屬于特種設備。還有鋼絲繩線,通訊線等。用于延長導線。2 燈絲:根據客戶的要求,延長導線在其末端的天車拉,把蓄電池拉到每個用戶。蓄電池的機械移動工具,有專用的溫控器和烤箱,微波爐等。它的種類比較多,有常規電纜線,起重機電纜線,數控機床電纜線,吸盤電纜線,電線電纜條,電力電纜條,電力電纜線和通信線等。3 線纜:光纜結構,一般是由纜芯、加強鋼絲、填充物和護套等幾部分組成,另外根據需要還有防水層、緩沖層、絕緣金屬導線等構件。SFP:通信用線纜,由于其獨特的性質,因此在通信領域中通常用纜芯和纜芯組合而成。例如:由兩根或多根相互絕緣的導體和外包絕緣保護層制成,將電力或信息從一處傳輸到另一處的導線。通常是由幾根或幾組導線(每組至少兩根)絞合而成的類似繩索的電纜,每組導線之間相互絕緣,并常圍繞著一根中心扭成,整個外面包有高度絕緣的覆蓋層。
電纜具有內通電,外絕緣的特征。分類電纜有電力電纜、控制電纜、補償電纜、屏蔽電纜、高溫電纜、計算機電纜、信號電纜、同軸電纜、耐火電纜、船用電纜、礦用電纜、鋁合金電纜等等。它們都是由單股或多股導線和絕緣層組成,用來連接電路、電器等。電纜按照光伏電站的系統可分為直流電纜及交流電纜,根據用途及使用環境的不同分類如下,直流電纜組件與組件之間的串聯電纜。
300/500v 電纜線意思是:每芯電纜對地額定工作電壓為300V,每芯電纜間額定工作電壓為500V。電線電纜用以傳輸電(磁)能,信息和實現電磁能轉換的線材產品,廣義的電線電纜亦簡稱為電纜,狹義的電纜是指絕緣電纜,它可定義為:由下列部分組成的集合體;一根或多根絕緣線芯,以及它們各自可能具有的包覆層,總保護層及外護層,電纜亦可有附加的沒有絕緣的導體。
銅芯四芯35平方電纜500米含銅量為623公斤,銅的密度為8.9,則4x35x8.9x500=623公斤。
同材質的電纜,電纜越粗其在流能力越強,所以選擇越粗的電纜,其載流性能越好。在電流相同的條件下,其散熱的性能越好。選擇細的電纜,如果電流過大,就會發生過熱,熔融,燒斷等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礦山,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第三條國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發展礦山安全教育,鼓勵礦山安全開采技術、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設備與儀器的研究和推廣,促進礦山安全科學技術進步。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一)在礦山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忠于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二)防止礦山事故或者搶險救護有功的;(三)在推廣礦山安全技術、改進礦山安全設施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四)在礦山安全生產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五)在改善礦山勞動條件或者預防礦山事故方面有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效果顯著的。「章名」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五條礦山設計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技術資料:(一)較大的斷層、破碎帶、滑坡、泥石流的性質和規模;(二)含水層(包括溶洞)和隔水層的巖性、層厚、產狀,含水層之間、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間的水力聯系,地下水的潛水位、水質、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統和有關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三)礦山設計范圍內原有小窯、老窯的分布范圍、開采深度和積水情況;(四)沼氣、二氧化碳賦存情況,礦物自然發火和礦塵爆炸的可能性;(五)對人體有害的礦物組份、含量和變化規律,勘探區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數據;(六)地溫異常和熱水礦區的巖石熱導率、地溫梯度、熱水來源、水溫、水壓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熱害區范圍;(七)工業、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質;(八)鉆孔封孔資料;(九)礦山設計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六條編制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應當對礦山開采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礦山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的編寫要求,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七條根據《礦山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礦山建設單位在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送審批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經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修改時,應當征求原參加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保證施工質量;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前60日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第九條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十條礦山應當有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二)每個礦井有獨立的采用機械通風的通風系統,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有足夠的風量;但是,小型非沼氣礦井在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所需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風。(三)井巷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維修及施工需要。(四)井巷支護和采場頂板管理能保證作業場所的安全。(五)相鄰礦井之間、礦井與露天礦之間、礦井與老窯之間留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礦柱。礦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夠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礦柱或者巖柱。(六)露天礦山的階段高度、平臺寬度和邊坡角能滿足安全作業和邊坡穩定的需要。船采沙礦的采池邊界與地面建筑物、設備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統,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場的措施。(八)溜礦井有防止和處理堵塞的安全措施。(九)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布置在巖層或者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并采用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十)礦山地面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的規定。礦井有防滅火設施和器材。(十一)地面及井下供配電系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十二)礦山提升運輸設備、裝置及設施符合下列要求:1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險鏈有足夠的安全系數;2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之間及兩個提升容器之間有足夠的間隙;3提升絞車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4電機車、架線、軌道的選型能滿足安全要求;5運送人員的機械設備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6提升運輸設備有靈敏可靠的信號裝置。(十三)每個礦井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所有產生粉塵的作業地點有綜合防塵措施。(十四)有瓦斯、礦塵爆炸可能性的礦井,采用防爆電器設備,并采取防塵和隔爆措施。(十五)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符合下列要求:1礦井進風量和風質能滿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聯通風和污風循環;2主要進風道開在礦脈之外,穿礦脈或者巖體裂隙發育的進風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3采用后退式回采;4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閉的排放污水系統。(十六)礦山儲存爆破材料的場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十七)排土場、矸石山有防止發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礦庫有防止潰壩等事故的安全設施。(十八)有防止山體滑坡和因采礦活動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預防措施。(十九)每個礦井配置足夠數量的通風檢測儀表和有毒有害氣體與井下環境檢測儀器。開采有瓦斯突出的礦井,裝備監測系統或者檢測儀器。(二十)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設施和通訊設施。(二十一)有更衣室、浴室等設施。「章名」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條采掘作業應當編制作業規程,規定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并在情況變化時及時予以修改和補充。第十二條礦山開采應當有下列圖紙資料:(一)地質圖(包括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二)礦山總布置圖和礦井井上、井下對照圖;(三)礦井、巷道、采場布置圖;(四)礦山生產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統圖。第十三條礦山企業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范圍開采,禁止越層、越界開采。
第十四條礦山使用的下列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一)采掘、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二)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柜、電器開關、電控裝置;(三)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四)各種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儀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六)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第十五條礦山企業應當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非負責設備運行的人員,不得操作設備。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應當有可靠的絕緣保護。檢修電氣設備時,不得帶電作業。第十六條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檢測:(一)粉塵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兩次;(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一次;(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五)采用個體采樣方法檢測呼吸性粉塵的,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第十七條井下采掘作業,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
采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應當加強支護。露天采剝作業,應當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不得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第十八條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井。第十九條在下列條件下從事礦山開采,應當編制專門設計文件,并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沖擊地壓的;(三)在需要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鐵路下面開采的;(四)在水體下面開采的;(五)在地溫異常或者有熱水涌出的地區開采的。第二十條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時清出采場浮礦和其他可燃物質,回采結束后及時封閉采空區;(二)采取防火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三)定期檢查井巷和采區封閉情況,測定可能自然發火地點的溫度和風量;定期檢測火區內的溫度、氣壓和空氣成份。第二十一條井下采掘作業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探水前進:(一)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溶洞、陷落柱時;(二)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鉆孔時;(三)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時;(四)發現有出水征兆時;(五)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巖柱放水時。第二十二條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采掘工作面進風風流中,按照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井下作業地點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超過時,應當采取降溫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第二十三條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必須采取下列措施,減少氡氣析出量:(一)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已經報廢或者暫時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礦法作業的采場采用下行通風;(三)嚴格管理井下污水。第二十四條礦山的爆破作業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儲存、運輸、試驗及銷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對地面、井下產生粉塵的作業,應當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控制粉塵危害。井下風動鑿巖,禁止干打眼。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對地面陷落區、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的檢查和維護制度;對可能發生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第二十七條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關閉礦山,對關閉礦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預防措施。關閉礦山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采掘范圍及采空區處理情況;(二)對礦井采取的封閉措施;(三)對其他不安全因素的處理辦法。「章名」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責任制:(一)行政領導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三)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二十九條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下同)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一)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二)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三)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六)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七)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八)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第三十條礦山企業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工作人員。專職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必要的安。
VLV22四芯240平方鋁芯電纜載流量表:
型號 | VLV22 |
平方 | 240 |
芯數 | 四 |
載流量 | 305 |
材質 | 鋁 |
溫度 | 25℃ |
VLV22 1芯185平方鋁芯電纜和5x16平方銅芯ZR-YJV電纜額定電流是多少A?
VLV22 1芯185平方鋁芯電纜的額定電流是412A;銅芯5x16平方ZR-YJV電纜額定電流是89A。
YJLV 3+1芯4平方鋁芯電纜安全電流表是多少?
1、凡屬于臨時性用電,用電單位或個人應向供電所辦理申請手續,經同意雙方簽訂供用電協議并裝設計量表計后方可用電。2、凡屬臨時性用電,均應裝設漏電保護器和短路、過載保護。3、臨時用電如需架設線路,則應符合《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4、臨時性用電不得轉供電。用電結束,供電所應拆除臨時用電裝置,不允許將臨時用電直接轉為正式用電。5、供電所對臨時性用電的管理應納入具體責任人的工作考核。管理責任人應加強對其檢查和巡邏。6、臨時性客戶的內部線路應符合裝置標準,并可靠固定;移動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具備可靠接地,電源線應用完好的絕緣電線,不允許使用破損的電線和合格的電器設備。
1x35平方銅芯ZR-YJV電纜空氣中敷設的電流是218A。
礦山井下照明電壓為什么兩根都是火線,但是任意一根的電壓是多少呢?能測嗎?
你怎么知道兩根都是火線的呢?一般井下照明會采用安全電壓,即電壓會比220V低好多。測量完全可以用電壓表或多用表測量。
井下照明敷設吊掛規定1、所有變電所、主運輸巷、運輸上下山車場及絞車窩、皮帶機頭機尾及轉載點都應安裝照明燈。2、照明燈懸掛應平直一條線,用2分鋼絲繩當拉線,兩頭用倒正絲固定,照明燈間距20m一個(機房硐室內照明間距5m一個),懸掛間距誤差不超過10mm。3、照明燈上應張貼統一的小電標志牌,貼在燈座上。
VLV22鋁芯3x150+1x70平方電纜1卷含鋁多少?
VLV22-3x150+1x70平方鋁芯電纜1卷鋁重量是140400g。鋁的密度是2.7,1卷的長度國標為100米,則(3*150+1*70)*2.7*100=140400g。
1.5平方的銅導線@安全載流量為;安裝使用9A、明線使用13A安全起見,3~5A以內,都是安全的。
請問ZR-YJV 3×4平方銅芯電纜安全載流量表是多少?
礦山電纜很多,現列舉部分:MY-0.38/0.66,MYP-0.38/066,MYP-0.66/1.14,MC0.38/0.66,MVV-3.6/6,MVV22-0.6/1,MYJV-6/IO,MYJV-8.7/IO。等等。
高壓,不超過10 000V;低壓,不超過1 140V.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電壓,不超過127V;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露天煤礦固定照明燈具電壓不超過220V。解釋如下:1、露天礦,應該是露天煤礦。經查看2016年10月1日實施的《煤礦安全規程》可知:“露天煤礦”是屬于《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編,其中第八章第六節介紹了“照明和通信”的規定。2、根據現行的《煤礦安全規程》第627條中的規定:“固定式照明燈具使用的電壓不得超過220V,手燈或者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應當小于36V,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用的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24V。”。
3x50平方銅芯電纜載流量表:
平方 | 50 |
芯數 | 3 |
型號 | VV22 |
載流量 | 129 |
材質 | 銅 |
溫度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