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用電纜線按照安全用電要求的前提下,不能使用在動力、照明、通信、水利等安全性要求較高的設備。采掘隊類煤礦用電應采用礦用防爆型橡套軟電纜。其電壓等級為1140V、1.8kV和635kV。該電纜懸掛點距離地面6米以上應設分路。礦山專用電纜:1、 橡套電纜的懸掛點距離地面2米以上應加裝接線盒。 4.0照明、信號等低壓電氣設備的橡套軟電纜不得在日光下長期使用。4.0照明橡套電纜的懸掛點距離地面至少15米以上,禁止在日光下使用。電纜的懸掛點應盡量遠離帶電部分,在有振動的地方,應加裝固定電源。 4、 橡套電纜的懸掛點距離地面至少15米以上,電纜金屬部分的連結點一般采用耦合器。5、 橡套電纜的懸掛點位置,應該是垂直的,間距不應大于3米,且應盡量避免與其他硬塑料管或電線摩擦。橡套軟電纜與移動式照明橡套電纜的固定點應使用固定器。6、 橡套電纜的移動性的標稱應該采用轉彎處,轉彎處應盡量減少,且應避免彎度過小或彎度過大的地方。7、 在有振動的場所應使用轉彎處。8、 橡套電纜不用加護套,否則會影響電氣性能。9、 橡套電纜的移動性的標稱是橡套,它是由多股的細銅絲為導體,外包橡膠絕緣和橡膠護套的一種柔軟可移動的電纜品種。一般來講,橡套電纜的移動性會比較好,橡套電纜的移動性會比較好。10、 線芯的表面應光滑圓整,色澤均勻,不得有明顯的缺陷,且抗變形能力很強,橡套電纜的彎曲半徑一般在10-300mm范圍內。
礦山用電纜線的主要特點是:電纜絕緣主線芯接觸電阻低;導體是由純石英以特別的工藝做成網狀導電線芯,由于電導率低,在絕緣材料中的流動性低;由于電導率高,在絕緣材料中的流動性低,所以適合在導體與絕緣層之間,可采用銅導線連接,方法1將各個導體與絕緣層、導軌、開關、開關等連接牢固,且可隨時懸掛“安全帶”、“移動互聯”的鏈狀電纜,作為導線。在運輸、安裝或移動時,應有良好的機械支撐,能防止截面積大的電力電纜、纜芯和樹木的被覆覆水等情況,仍可保持線路的均勻、可靠。2在有腐蝕或雜散電流電化學腐蝕的地區,則采用銅包鋼、鋁包鋁等增強型鋁帶鎧裝、聚氯乙烯護套等復合型導體,其載流量一般采用下面介紹的9品/T5023.5-200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的金屬外殼。對于交聯電纜,銅包鋼導體,阻燃聚氯乙烯絕緣和無鹵低煙鎧裝電纜,都具有阻燃性,可按電纜材料導體的耐氣候性價比和使用要求,采用特殊場合,如阻燃、防腐等生產技術都廣泛應用于制作成導體型、帶鋼鎧裝和無鹵低煙鎧裝電纜的企業、汽車企業等行業。3聚乙烯絕緣鋁芯電纜的載流量:電力系統采用單根的導體截面乘以5~8倍額定直流電壓1.2,電纜的載流量也是按設備的最高電壓運行(持續60~300V)。如用于220V系統中設備可以根據實際的最高工作電流選用,一般用單根的導體截面乘以5倍,電纜的載流量也是按設備額定電流(連續工作中)的1.5倍計算。
井下采場照明電壓不應超過 36V。5.8.4.4 露天礦照明使用電壓,應為220V。行燈或移動式電燈的電壓,應不高于36V。在金屬容器和潮濕地點作業,安全電壓應不超過12V。
井下照明敷設吊掛規定1、所有變電所、主運輸巷、運輸上下山車場及絞車窩、皮帶機頭機尾及轉載點都應安裝照明燈。2、照明燈懸掛應平直一條線,用2分鋼絲繩當拉線,兩頭用倒正絲固定,照明燈間距20m一個(機房硐室內照明間距5m一個),懸掛間距誤差不超過10mm。3、照明燈上應張貼統一的小電標志牌,貼在燈座上。
4x4平方銅芯VV電纜、銅芯YC 2x50平方電纜載流量是多少A?
4x4平方銅芯VV電纜的載流量是28A;YC 2x50平方銅芯電纜載流量是194A。
35平方鋁線能帶55.2千瓦。則需要按照三相電機計算公式來進行計算,公式為:1.732x電壓x電流x負載功率因數,其中鋁芯電纜的安全電流一般為105安,三相電壓一般為380伏,而負載功率因數一般為0.085,通過公式可以得出鋁芯電纜最高可以帶55.2千瓦。
注意:在使用35鋁芯電纜時,一定不可以出現超負荷運行,否則電纜在工作的過程中,容易引發安全隱患,建議您最好是把電流控制在安全電流以內,從而避免使用過程中出現意外事故。
VV 1*120平方銅芯電纜220v的功率多少瓦?
VV 1*120平方銅芯電纜220v下功率為66000瓦。VV 1*120平方銅芯電纜的載流量為300A,所以300*220=66000瓦。
主要看是什么用途,還要看用在什么設備上,如果只是家用敷設,那么可以考慮2.5MM2-6MM2的單股銅芯線,如果設備需要經常移動,那么根據負荷使用情況,就要使用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的電纜。但電纜也最好用那種單芯截面較粗且絞合的那種電纜,安全可靠性較高。
1*500平方銅芯電纜500米銅重量是2225000g,銅的密度是8.9,則1*500*8.9*500=2225000g。
銅芯一芯25平方電纜20米銅重量是4450g,銅的密度是8.9,則1×25×8.9×20=4450g。
5×16的銅芯電纜每米有銅0.735公斤。(已加絞扭)一斤電線能剝出0.78-0.87斤的銅。電線的電截面越小,絕緣含量會增加,單位銅重會降低,比如:VV電線含銅量約為78%,YJV電線的含銅量約為87%,所以一斤電線能剝出0.78-0.87斤的銅。一斤6兩銅線去皮后有4兩的純銅,可知含銅量為0.4/1.6=1/4,所以一斤銅線去皮后有1X1/4=1/4=0.25斤銅。
請問銅芯四芯240平方VV22電纜額定電流多少A?
銅芯四芯240平方VV22電纜額定電流是397A。
銅芯BVVB-2芯6平方電纜承載電流表:
型號 | BVVB |
平方 | 6 |
芯數 | 2 |
載流量 | 50 |
材質 | 銅 |
溫度 | 25℃ |
請問銅芯YJV22 0.6/1kv-1.8/3kv 2芯50平方電纜安全載流量多少?
銅芯YJV22 0.6/1kv-1.8/3kv 2芯50平方電纜安全載流量是230A。
三根相線線徑為每根25mm^2共三根,中性線線徑為每根16mm^2共1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礦山,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第三條國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發展礦山安全教育,鼓勵礦山安全開采技術、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設備與儀器的研究和推廣,促進礦山安全科學技術進步。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一)在礦山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忠于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二)防止礦山事故或者搶險救護有功的;(三)在推廣礦山安全技術、改進礦山安全設施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四)在礦山安全生產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五)在改善礦山勞動條件或者預防礦山事故方面有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效果顯著的。「章名」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五條礦山設計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技術資料:(一)較大的斷層、破碎帶、滑坡、泥石流的性質和規模;(二)含水層(包括溶洞)和隔水層的巖性、層厚、產狀,含水層之間、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間的水力聯系,地下水的潛水位、水質、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統和有關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三)礦山設計范圍內原有小窯、老窯的分布范圍、開采深度和積水情況;(四)沼氣、二氧化碳賦存情況,礦物自然發火和礦塵爆炸的可能性;(五)對人體有害的礦物組份、含量和變化規律,勘探區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數據;(六)地溫異常和熱水礦區的巖石熱導率、地溫梯度、熱水來源、水溫、水壓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熱害區范圍;(七)工業、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質;(八)鉆孔封孔資料;(九)礦山設計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六條編制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應當對礦山開采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礦山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的編寫要求,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七條根據《礦山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礦山建設單位在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送審批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經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修改時,應當征求原參加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保證施工質量;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前60日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第九條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十條礦山應當有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二)每個礦井有獨立的采用機械通風的通風系統,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有足夠的風量;但是,小型非沼氣礦井在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所需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風。(三)井巷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維修及施工需要。(四)井巷支護和采場頂板管理能保證作業場所的安全。(五)相鄰礦井之間、礦井與露天礦之間、礦井與老窯之間留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礦柱。礦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夠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礦柱或者巖柱。(六)露天礦山的階段高度、平臺寬度和邊坡角能滿足安全作業和邊坡穩定的需要。船采沙礦的采池邊界與地面建筑物、設備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統,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場的措施。(八)溜礦井有防止和處理堵塞的安全措施。(九)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布置在巖層或者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并采用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十)礦山地面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的規定。礦井有防滅火設施和器材。(十一)地面及井下供配電系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十二)礦山提升運輸設備、裝置及設施符合下列要求:1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險鏈有足夠的安全系數;2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之間及兩個提升容器之間有足夠的間隙;3提升絞車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4電機車、架線、軌道的選型能滿足安全要求;5運送人員的機械設備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6提升運輸設備有靈敏可靠的信號裝置。(十三)每個礦井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所有產生粉塵的作業地點有綜合防塵措施。(十四)有瓦斯、礦塵爆炸可能性的礦井,采用防爆電器設備,并采取防塵和隔爆措施。(十五)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符合下列要求:1礦井進風量和風質能滿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聯通風和污風循環;2主要進風道開在礦脈之外,穿礦脈或者巖體裂隙發育的進風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3采用后退式回采;4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閉的排放污水系統。(十六)礦山儲存爆破材料的場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十七)排土場、矸石山有防止發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礦庫有防止潰壩等事故的安全設施。(十八)有防止山體滑坡和因采礦活動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預防措施。(十九)每個礦井配置足夠數量的通風檢測儀表和有毒有害氣體與井下環境檢測儀器。開采有瓦斯突出的礦井,裝備監測系統或者檢測儀器。(二十)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設施和通訊設施。(二十一)有更衣室、浴室等設施。「章名」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條采掘作業應當編制作業規程,規定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并在情況變化時及時予以修改和補充。
第十二條礦山開采應當有下列圖紙資料:(一)地質圖(包括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二)礦山總布置圖和礦井井上、井下對照圖;(三)礦井、巷道、采場布置圖;(四)礦山生產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統圖。第十三條礦山企業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范圍開采,禁止越層、越界開采。第十四條礦山使用的下列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一)采掘、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二)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柜、電器開關、電控裝置;(三)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四)各種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儀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六)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第十五條礦山企業應當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非負責設備運行的人員,不得操作設備。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應當有可靠的絕緣保護。檢修電氣設備時,不得帶電作業。第十六條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檢測:(一)粉塵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兩次;(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一次;(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五)采用個體采樣方法檢測呼吸性粉塵的,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第十七條井下采掘作業,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采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應當加強支護。露天采剝作業,應當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不得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第十八條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井。
第十九條在下列條件下從事礦山開采,應當編制專門設計文件,并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沖擊地壓的;(三)在需要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鐵路下面開采的;(四)在水體下面開采的;(五)在地溫異常或者有熱水涌出的地區開采的。第二十條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時清出采場浮礦和其他可燃物質,回采結束后及時封閉采空區;(二)采取防火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三)定期檢查井巷和采區封閉情況,測定可能自然發火地點的溫度和風量;定期檢測火區內的溫度、氣壓和空氣成份。第二十一條井下采掘作業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探水前進:(一)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溶洞、陷落柱時;(二)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鉆孔時;(三)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時;(四)發現有出水征兆時;(五)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巖柱放水時。第二十二條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采掘工作面進風風流中,按照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井下作業地點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超過時,應當采取降溫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第二十三條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必須采取下列措施,減少氡氣析出量:(一)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已經報廢或者暫時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礦法作業的采場采用下行通風;(三)嚴格管理井下污水。第二十四條礦山的爆破作業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儲存、運輸、試驗及銷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對地面、井下產生粉塵的作業,應當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控制粉塵危害。井下風動鑿巖,禁止干打眼。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對地面陷落區、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的檢查和維護制度;對可能發生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第二十七條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關閉礦山,對關閉礦山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預防措施。關閉礦山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采掘范圍及采空區處理情況;(二)對礦井采取的封閉措施;(三)對其他不安全因素的處理辦法。「章名」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責任制:(一)行政領導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三)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二十九條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下同)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一)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二)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三)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六)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七)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八)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第三十條礦山企業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工作人員。專職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必要的安。
1.電子材料:電子材料是指以其電性能為主要應用的材料,根據公司目前應用情況看,包括:集成電路類;印刷電路板類、電容器類、電阻器類、電感器類、晶體管類、接插件類、穩壓器類、變壓器類、充電器類、開關類、電池類、電聲器類、電位器類、磁珠類、數據線類和電線電纜類等。2.光學材料:光學材料是指傳輸光線的介質材料,包括光學玻璃、 光學晶體和光學塑料等光學介質材料,但不包括光電性能-體化應用的光電材料 例如發光二極管、氖燈、日光燈、顯像管、液晶屏等光電類材料,該類材料歸于電子材料。3.塑膠材料:塑膠材料是指以高分子合成樹脂為主要應用的材料,包括ABS、PVC、PA、PS、PE等塑膠料,但不包括光學與塑膠一體化應用的材料,以及用于產品包裝的塑膠材料,例如有機玻璃、玻璃鋼。